上海千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千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仲欣建材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执749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千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蒲兰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利。
被执行人: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曾兆良,董事长。
上海千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建材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民终133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上海千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上海千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要求上***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修复费用的差额130,248.38元、鉴定费134,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了调查,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管忠辉
审判员  刘海林
审判员  黄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沐艳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