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连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辖终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方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太平庄新村北街**。
法定代表人:张孝恩,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绪清,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连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兴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梅浩,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士刚,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北方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连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6民初776号民事裁定,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北京北方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1.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25日签订的《武汉中央文化区K9地块豪宅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第19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已注明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故双方认可的合同签订地即北京市朝阳区;2.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但该工程现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且该工程与业主也已完成结算,相应的工程价款也已经明确。被上诉人要求支付工程结算款,该款项的性质已经转化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不适合以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的专属管辖。故本案应适用于双方约定的争议纠纷条款,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江苏连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本案所涉武汉中央文化区K9地块豪宅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北京北方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黄旭慧
书记员李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