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7298号
原告:***,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4221号5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坤。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