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04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过程中,已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相关财产信息,反馈结果显示无财产。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边区
审 判 员 刘保祥
审 判 员 张 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汶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