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3民初911号
原告:***,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陕西蓝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水运东路8号楼创业工场9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81584573F。
法定代表人:王彦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照芳,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西安天尊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9号407站家属院18幢3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马顺利。
第三人:陕西秦特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湾子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杨甲民。
原告***与被告陕西蓝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天尊线缆有限公司和陕西秦特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西安天尊线缆有限公司、陕西秦特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是在本案判决宣判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西安天尊线缆有限公司、陕西秦特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马月英
审判员 刘俊兰
人民陪审员 马玉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