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古交市双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陕西蓝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陕04民终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蓝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常乐路中段(亿辉公寓后楼),现办公场所为杨凌创业工场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交市双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古交市屯兰街道屯村南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蓝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腾电力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古交市双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牛混凝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0年7月18日,原告与案外人陕西长安建设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古交项目部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2010年12月28日,原告向陕西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贵公司古交项目部于2010年7月18日与我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我方已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完毕,但贵公司却未能履行合同,至今拖欠我公司商砼款567690元未还,已经达两月有余,而且贵公司项目部人员与我方中断联系。今我方派人来贵公司洽谈此事,贵公司项目部以种种借口推延,不予回款,并与我方再次失去联系。为此,我方考虑到其中是否存在诈骗行为。贵公司作为陕西的知名企业,享有教高的信誉,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我方恳请归公司尽快解决此事。同日陕西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尹飞燕注明收到此函。蓝腾电力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载明:山西古交双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我公司承建的山西古交热电厂脱硫土建工程是和陕西长安建设集团合作,分包南京中环(中国)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对项目的运作和债权债务负完全责任,现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欠贵方商砼材料款一事,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一、我公司欠贵公司商砼材料款为人民币伍拾*******拾元(¥567890.00)。二、此项欠款我方已与南京中环谈妥,由南京中环在工程结算款中代为直接付给贵方,并办理了付款委托书等相关手续。三、我公司已和南京中环进行了工程结算,目前仅剩几个遗留问题我方已派人前去处理,结算结果确认以后,中环即可付款给贵方,我方将加强承办力度。四、如2011年元月25日前,南京中环仍未付款,或未付清全额,我公司将筹集资金予以补差或全额支付,逾期按银行贷款计付利息。特此承诺,谢谢合作!该承诺下加盖有蓝腾电力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后被告从2011年3月起至2015年3月陆续向原告付款共计472890元,余款95000元未付。
原审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原告向山西古交热电厂脱硫土建工程供应了商砼,经核算,被告以承建山西古交热电厂脱硫土建工程分包人的身份向原告出具了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中确认了拖欠原告商砼款的事实及数额,后被告也一直陆续向原告付款,截止起诉之日仍拖欠95000元未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9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认为该欠款是其法定代理人***在任职长安建设集团副经理时发生的事情,原告诉讼主体错误的意见,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而被告作为买受人向原告出具的付款承诺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故对该辩称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蓝腾电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双牛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95000元。案件受理费2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88元,由被告承担。
上诉人蓝腾电力公司上诉称:2010年7月份,南京中环(中国)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山西古交热电厂脱硫土建工程,陕西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了该工程部分项目,上诉人只是以陕西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干活,即提供劳务。至于2010年12月,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付款承诺书,仅是为了与南京中环(中国)工程有限公司能及时结算,结清劳务费,而上诉人为了信誉陆续给被上诉人付款,才导致今天好心无好报的局面。事实上,南京中环(中国)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付清上诉人的劳务费。请求撤销原判,依法追加南京中环(中国)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被上诉人双牛混凝土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牛混凝土公司与陕西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古交项目部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后,被上诉人双牛混凝土公司依约向山西古交兴能二期扩建工程提供了混凝土,双牛混凝土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起初并不知情该项目部与陕西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事实关系,其在向陕西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过程中,上诉人蓝腾电力公司向其出具书面《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详细披露了工程所涉主体间的关系,确认了上诉人的分包身份、付款义务和欠款数额,上诉人亦按承诺书向被上诉人支付了大部分欠款,现双牛混凝土公司向蓝腾电力公司主张剩余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上诉人请求追加南京中环(中国)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一审被告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175元,由上诉人蓝腾电力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磊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