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森达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县新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森达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1财保50号 申请人:和田县新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1MA78E2NR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森达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MA77WPXC7L。 法定代表人:陈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和田县新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森达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292250元为限额进行冻结。申请人和田县新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xxx)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田县新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森达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292250元为限额进行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疆森达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292250元为限额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 案件申请费1981.25元,由申请人和田县新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