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1038号
原告: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辉,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住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18.80元,减半收取计909.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 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谭泓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