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68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万博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陆民豪,主任。
本院在执行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万博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万博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沪0112民初116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万博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上海市闵行区万博家园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自身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上海市闵行区万博家园业主大会,在上海银行闵行支行开立有账号为316984-XXXXXXXXXXX的维修资金账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万博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上海市闵行区万博家园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自身没有财产权,本案系因申请执行人为万博家园小区实施维修工程产生纠纷而涉讼,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款项,依法应当使用该小区的维修资金予以拨付。但本案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不属于依法可以使用小区维修资金拨付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上海市闵行区万博家园业主大会开立于上海银行闵行支行、账号为316984-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3,705.2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顾红兵
审 判 员 李 珺
审 判 员 徐 强
法官助理 杨 亮
书 记 员 杨 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