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281执保19号
申请人: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378号4号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弄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
申请人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3)湘0281民初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18320.51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财产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共计4333.34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
2、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房屋,查封期限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
本院认为,(2023)湘0281民初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湘0281民初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