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06执2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朗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朗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了(2022)苏0506民初11542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苏州朗福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8573.53元及该款自2021年10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
权利人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义务人苏州朗福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苏州朗福置业有限公司给付198573.5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苏州朗福置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苏0506民初11542号民事判决,已于2023年3月10日(上诉期内)向本院邮寄了上诉状,故本院(2022)苏0506民初9052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尚未生效,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该判决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1)**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施 展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