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恒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三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9162号
原告:广西恒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5号大嘉汇·汇金城2号楼十七层1712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4330299R。
法定代表人:张喜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锦珍,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三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31号财智时代公寓A-1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88842014。
法定代表人:廖博。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恒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三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恒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恒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建彩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林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