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206执1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5号大嘉汇.汇金城2号楼十七层1712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柳江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路259号1栋。
法定代表人:沈治国。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江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0206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192.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25192.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