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82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5号大嘉汇·汇金城2号楼十七层1712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喜强。
被执行人百色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马头镇迎宾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恒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百色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无存款,现查明百色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恒大集团当前的整体形式,其账户已被政府管理部门监管,目前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案件仍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2023)桂1082执22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