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05民初2835号
原告:广西恒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47-2号南宁大商汇国际家居博览中心A2栋二层228A、229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宁市车世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沙井大道56号南宁华南城会展中心A临时展馆。法定代表人:柳妍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恒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车世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广西恒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恒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0元,减半收取3810元,由原告广西恒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杜宪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龙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