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执保193号
申请人:都匀市宏泰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绿茵湖办事处邦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47038761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民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共计数字文化产业园一期(E时代)1号楼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OMA6GHPlMX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都匀市宏泰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民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都匀市宏泰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民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0940元。对于该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都匀市宏泰伟业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民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0940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都匀市宏泰伟业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