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云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823民初2191号
原告:***,男,生于1988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云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二段2号1栋10楼10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86年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云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
书记员宿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