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823民初219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3日,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四川云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文君街道玉带香榭南3栋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13曰,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云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