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云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823民初219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3日,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四川云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文君街道玉带香榭南3栋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13曰,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云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