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宇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19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超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幢1单元17层17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47365401。
法定代表人:罗宇龙,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超宇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2)皖031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28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超
审 判 员  庞 玲
审 判 员  张志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任意鑫
书 记 员  胡晓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
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