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宇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幸福百年秦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超宇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41044号 原告:重庆幸福百年秦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1栋重庆出版传媒创意中心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5069789A。 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庆幸福百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程奕达,经理。 被告:超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幢1**17层17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473654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装饰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70号2幢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68571660。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753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幸福百年秦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超宇团有限公司、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装饰分公司、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幸福百年秦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超宇团有限公司、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装饰分公司、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幸福百年秦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撤回对被告超宇团有限公司、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装饰分公司、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幸福百年秦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龙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