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宇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超宇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2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超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幢1**17层171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超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宇集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5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均未查明案件事实,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与***之间约定的工程款金额为3715327.95元。2.以鉴定造价一核算***施工工程量及造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一、二审法院对于已付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认定错误。(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无需就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的多少继续承担举证责任。2.超宇集团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与***、***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主要证据,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判决剥夺了***、***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经查明,北京华贸奥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超宇集团,超宇集团将工程转包给了北京广泰宏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宏宇公司)及北京力森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森电缆公司);***、***亦认可系以广泰宏宇公司及力森电缆公司的名义与超宇集团签订合同,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为实际施工人。超宇集团支付工程款金额超过本案鉴定造价金额。二审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确定案件争议焦点为,应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哪一项造价结论作为认定***施工工程量及造价的基础;***、***已支付***工程款数额,及***、***、超宇集团是否负有付款义务正确。同时,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在对各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论述的基础上,认定本案应以鉴定造价一《华贸天地4号楼装修改造工程合同文件》鉴定造价3796085元核算***施工工程量及造价,以及所核算的应支付欠付工程款数额,均无不当。***、***主***集团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阿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