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9349号
原告:北京***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光华路东侧(北京市正华铜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幢1**17层171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在案件审理中,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原告北京***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