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12670号
申请执行人:超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幢1**17层1711房。
被执行人武汉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诚善里4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106民初201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超宇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982711.28元,利息211592.6元(以3982711.2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自2021年7月12日起暂至2022年12月26日),案件受理费3866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4122元,合计4277087.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4277087.88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裴 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