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3438号
原告:重庆跃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999号31幢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YXKLU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东路58号11-36、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6783338A。
负责人:**珊,经理。
被告:重庆中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昌元街道广场路111号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56754756J。
法定代表人:**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跃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帆建司”)与被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鸿佳集团重庆分公司”)、重庆中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宗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鸿佳集团重庆分公司系江苏裕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得佳公司”)的分公司。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裕得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裕得佳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并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苏1204破申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对裕得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鸿佳集团重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裕得佳公司承担。本案的立案在法院裁定裕得佳公司破产清算之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案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琳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53民初3438号
原告:重庆跃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999号31幢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YXKLU04。
诉讼代理人:**,执行律师。
被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东路58号11-36、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6783338A。
被告:重庆中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昌元街道广场路111号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56754756J。。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中宗置业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写明本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本辖区的,写明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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