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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广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城康帕斯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中城阿宝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中城新产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7民初4651号
原告:深圳市广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
法定代表人:闫文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
法定代表人:刘新。
被告:中城康帕斯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城阿宝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
法定代表人:马洪波。
被告:中城新产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马洪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广达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城康帕斯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中城阿宝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中城新产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广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广达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广达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深圳市广达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