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范向超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5民初959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炎瑞,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登封市仟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徐庄乡刘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建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登封市仟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建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看,***与本案的其他当事人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作为本案原告不适格,因此应驳回***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