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建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武陟德正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武陟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民初2454号
原告:河南建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6208841L。
法定代表人:李欢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陟县工业路****楼**会信用代码:914108233966774719.
法定代表人:张宇,经理。
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武陟县,住所地:武陟县木城镇兴华路**码:11410823005292460K。
法定代表人:申琳,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祥,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建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武陟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建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正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武陟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37元,减半收取计10919元,由河南建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李明达
审判员  张海滨
审判员  高金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梁永昌
书记员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