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建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3435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河南建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7号3号楼A座11层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6208841L。
法定代表人:李欢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择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4号楼14层1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510928XM。
法定代表人:刘芳礼,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择邻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耿艳芳
审 判 员  连东超
人民陪审员  李春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