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5民初958号
原告:***,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炎瑞,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刘涛),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登封市仟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徐庄乡刘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占军,总经理。
被告:河南建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欢乐,总经理。
***与***、***(刘涛)、登封市仟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建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未提交河南建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未提交河南建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河南建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身份不能被本院确认,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韩绍锋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丽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