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蓉诚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蓉诚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鼎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22民初15号
原告:四川蓉诚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铁梅,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四川鼎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定县泸桥镇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许金钢,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四川蓉诚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蓉诚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蓉诚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蓉诚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原告四川蓉诚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清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