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南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京南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1097号
原告:***,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军,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亚卫,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京南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438。
法定代表人:李京南。
被告:北京京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黑山沪羊场1号。
法定代表人:霍治安。
原告***诉被告蒋亚卫、北京京南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南顺利公司)、北京京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水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连带支付所欠原告的劳务费共计44 17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原告受被告一、二雇佣,给被告三在良乡大学城中央绿化带景观提升项目一期4标进行建桥、建观望台、森林木桩、室外景观木栈道装修、道路硬化、体育广场铺装等施工,在2021年5月离场;2021年5月,原告受被告一、二雇用,给被告三在房农村污水治理工程一期三标进行给水、污水管线等进行施工,在2021年9月离场。三被告施工过程中支付了部分劳务费,现还欠44 170元。被告对所欠原告的款项一直拖欠不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原告主张由三被告共同支付其劳务费,其提供的证据是包含蒋亚卫签名的手写工资总额及发放情况。而京南顺利公司提交了蒋亚卫签字的承诺书以及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表等证据,证明:1.京南顺利公司与原告没有民事法律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主体不适合,起诉京南顺利公司和京水建设公司没有法律依据;2.京南顺利公司与蒋亚卫之间没有施工和劳务合同,劳务费已结清;3.蒋亚卫提供的工资结算表格没有原告的记录。本院认为,本案相关人员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故,因涉嫌经济犯罪,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春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