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南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南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13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南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43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原审被告:***,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上诉人北京京南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7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且证据不足。一审判决判令京南公司支付***工资差额2897.5元和加班费552元,证据不充分且事实认定不清。关于***主张的15000元工资标准,***自始至终没有提出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反而京南公司提出向***发放工资的标准和事实;关于***加班主张,既没有按照京南公司的规章制度填写加班单也没有得到京南公司的审批确认,故加班事实亦不成立。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述称,同意京南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京南公司支付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期间的工资4138.89元;2.京南公司支付2021年11月20日休息日加班费689.65元;3.京南公司、***承担诉讼费;4.京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1月15日,***通过微信和京南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联系,两人沟通内容如下“张:你好,上周说这周去上班,我看你没通知我,是有什么变化吗?京南:发送位置。张:明天去,上班时间几点?京南:朝九晚五点半”。2021年11月16日,***到岗,两人沟通工作如下“张:你好,我到了。京南:**53个漏电点,芦上坟还在统计(污水漏点修补)”。2021年11月24日,***微信询问来了一个多星期为什么不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25日,***再次询问合同签署事宜。2021年11月27日,该工作人员询问***“明天有个小预算,**让你过来加半天班算下,有空吗?”2021年11月29日,该工作人员通知***过来办理离职手续。 ***提交2021年11月17日至11月26日的乘车记录证明自己每日上下班固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勤情况。 一审诉讼中,法庭当场联系京南公司另一工作人员,其陈述11月20日当天按公司要求和***前往水务处理事务半天。关于***工资标准,***主张为试用期1.5万元每月,京南公司主张***处于实习期,实习期工资应为1.5万元的80%。 2022年1月27日,***以京南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劳裁委)提起仲裁,申请:1.京南公司支付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期间的工资6206.89元;2.京南公司支付2021年11月20日休息日加班费689.65元。房山劳裁委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22]第979号裁决书,裁决:一、京南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2021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6日工资2068.97元;二、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 2022年4月15日,京南公司通过***向***转账2068元。 一审法院认为,***增加的诉讼请求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劳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项诉请并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亦不属于与劳动诉请具有紧密牵连性的诉求,故一审法院不予合并处理,***可另案处理。 ***2021年11月16日至11月26日存在出勤以及受公司安排开展工作的事实,一审法院对其要求公司支付此期间工资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具体计算标准,***应就工资标准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现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每月工资标准,一审法院按京南公司自认标准计算1.2万元,上述期间出勤天数9天,经核算为4965.5元,扣除京南公司已支付的2068元,差额为2897.5元。 关于周六日加班费用。***应就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提交的乘车记录显示11月20日乘车,结合法庭核实情况,采信11月20日加班半天主张并核算加班费用为552元,对超出诉请,无法支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一、北京京南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期间工资差额2897.5元;二、北京京南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2021年11月20日周六日加班费552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京南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自认***的月工资为1.2万元,故一审法院据此计算京南公司应向***支付的工资差额,并无不当。一审法院综合***提交的乘车记录,综合全案情况,认定***加班半天,并判决京南公司支付加班费,亦无不当。京南公司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京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京南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朱 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