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533号
原告:北京京南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438。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系北京京南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北京京南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京南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南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京南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万会兵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