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民初3283号
原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前卫镇时代风华******。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56962620C。
被告:云南四季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花卉大厦iv>
法定代表人:魏惠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NC4PR5T。
原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四季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四季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四季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四季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