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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通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311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通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忠义,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业。
申请执行人徐州通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州通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5月10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偿还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房产,车管部门无登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条款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皮晓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