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903财保39号
申请人陕西康大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环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账号20×××86的银行帐户内余款,冻结总金额为人民币520000元。申请人陕西康大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中环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20×××86账户的存款余额人民币52000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冻结期限届满,若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再次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120元,由申请人陕西康大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杰
书记员 杨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