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四川中环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执保541号之二
申请保全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四川中环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四川中环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1481民初28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8924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四川中环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民生银行成都通源街支行账号为6312××××4874存款8924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27日至2022年8月27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