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18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北疆草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09736395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新疆北疆草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230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内容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北疆草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85,614.6元;案件受理费8,58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新疆北疆草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北疆草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核查,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均已轮候冻结,无存款可供执行;
2.**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即×××**牌车一辆,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即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因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3.**被执行人**名下在不动产、保险、工商管理部门、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执行到位494,500元(不包含迟延履行利息及案件执行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玉 超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洪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