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判决书
(2018)川0108行初184号
原告上海维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塔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成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及第三人成都市龙潭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龙潭管委会)、四川同方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公司)财政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维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刚,被告区财政局的副局长张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第三人龙潭管委会的委托出庭工作人员曹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第三人同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7月24日,被告作出成华财〔2018〕9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原告未依法获取可质疑的磋商文件,其就磋商文件内容向同方公司提起质疑,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方公司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并无不妥。决定驳回投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是否属于潜在供应商;2.原告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政府采购文件是否属于依法获取文件的方式。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该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首先,经审查,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并未就“潜在供应商”的定义做出专门解释,且尚未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发现“潜在供应商”的称谓。对于潜在供应商的认定,只能通过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条文的理解来进行解释、界定。本院认为“潜在供应商”应与“供应商”相区别。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条文文意,本院认为,购买了采购文件,并进一步继续参与了采购活动后续步骤的主体为供应商,而购买了采购文件,但没有参与采购后续步骤的主体则为潜在供应商。因潜在供应商仅购买了采购文件,没有继续参与采购过程,因而其只能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供应商参与了采购活动,因而其可以对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提出质疑。二者的质疑范围也体现出了二者的差异。
其次,本案所涉采购公告中写明获取磋商文件发售方式为“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获取磋商文件地点为“四川同方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不论是供应商还是潜在供应商,其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均应当是采购活动中通过公告或其他方式限定的特定获取方式,对于本案,作为潜在供应商,其获取磋商文件的合法方式应当为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对磋商文件进行购买。原告通过在网站上自行下载的方式获取磋商文件,并非法定的合法获取方式。原告未通过特定方式获取采购文件,不属于依法获取采购文件。
综上,被告认为原告未依法获取可质疑的磋商文件,就磋商文件内容提起质疑不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对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因本诉讼所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第三人同方公司与龙潭管委会于2018年5月7日签订《政府(招标)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第三人同方公司代理第三人龙潭管委会的政府采购项目即“成都龙潭新经济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采购项目”。第三人同方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16:47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都市龙潭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管理委员会成都龙潭新经济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公告中写明获取磋商文件发售方式为“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获取磋商文件地点为“四川同方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后原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了上述项目公告及相关文件。
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第三人龙潭管委会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采购文件违法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第三人同方公司经第三人龙潭管委会委托,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关于质疑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认定原告于规定的报名期间未至现场报名并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故原告未正式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不是该项目采购活动法定意义上的供应商,也不属于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原告无权提出质疑,第三人同方公司依法不予以受理。
原告不服,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递交《投诉书》,投诉事项与质疑内容基本一致,且认为第三人龙潭管委会拒不受理质疑行为违法,应予处罚。被告于2018年6月26日收到后,于同年7月6日分别向第三人龙潭管委会和同方公司作出《作出说明通知书》,第三人龙潭管委会和同方公司均作出说明。同年7月24日,被告作出成华财〔2018〕9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原告未依法获取可质疑的磋商文件,其就磋商文件内容向同方公司提起质疑,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方公司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并无不妥。决定驳回投诉。
上述查明事实,有快递单(信封)、投诉书、质疑书、《关于质疑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都市龙潭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管理委员会成都龙潭新经济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来源于四川政府采购网)、关于作出说明通知书的情况说明两份、《作出说明通知书》、邮政快递单送达信息查询截图、《政府(招标)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等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驳回原告上海维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维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戈军
人民陪审员 卢小蓉
人民陪审员 韩红红
书 记 员 寇茜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