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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行终146号戴国平、***等与靖江市马桥镇人民政府、靖江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12行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马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振兴南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参与诉讼负责人***,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季冬、袁钰,****(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靖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又名高金坤),男,汉族,住靖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海秋,男,汉族,住靖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金城,男,汉族,住靖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靖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靖江市,系***之弟。
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靖江市靖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规划局,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南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参与诉讼负责人商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羊铮,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迪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江平路四圩港西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靖江市马桥镇人民政府因不履行城乡规划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291行初2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靖江市马桥镇人民政府,原审原告戴国平、***、高海秋、***、***、***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8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靖江市马桥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原审原告戴国平、***、高海秋、***、***、***撤回起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靖江市马桥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戴国平、***、高海秋、***、***、***撤回起诉;
三、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291行初249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原告戴国平、***、高海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靖江市马桥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