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12行终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海秋,男,1965年7月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5年4月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五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靖江市靖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戴国平,男,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靖江市阳光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江苏迪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江平路四圩港西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高海秋、***、高其灿、***因要求履行土地管理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291行初2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海秋、***、高其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与法无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海秋、***、高其灿、***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25元,由上诉人***、高海秋、***、高其灿、***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涉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