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畅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畅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民申81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现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畅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桃园路交叉口西5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畅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晟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9民终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没有过错。***曾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均被畅晟公司以其他监理人员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签。注册监理没有转注册的原因是,畅晟公司借用***原注册单位资质投标台前县国储林项目(黄河滩区路片林、高聂森林公园),畅晟公司不让***转注到畅晟公司。畅晟公司作为成立于1999年的监理公司,有20多年的监理经验,明知在劳动者入职的同时需要办理监理转注手续,但是其为了借用资质承揽业务的需求,不让劳动者转注册,过错显然在用人单位一方。用人单位如果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怎会不签?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转注手续,***有何理由不转?如果因***不转注手续,畅晟公司怎么还会留用***这么长时间?但是,这些事实原审法院刻意回避。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是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劳动者拒不签订,其后果是用人单位应当书面终止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根据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本应严格遵守执业规定,其进入畅晟公司工作系变更执业单位的行为,但其在受聘于畅晟公司期间一直未申请变更执业单位,也未向畅晟公司出具其与原执业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文件。畅晟公司基于此理由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申请再审称其曾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均被畅晟公司以其他监理人员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签,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于***要求畅晟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称因其未答应畅晟公司不合理的工作要求,畅晟公司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其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亦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对其申请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马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