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执300号
申请人:河南畅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桃园路交叉口西5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红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新信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县挥公园管理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姚锋,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畅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新信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院作出(2019)豫0928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中新信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南畅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77435.74元。原告河南畅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同意被告中新信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完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原告河南畅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其他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院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
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
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中新信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内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不予扣划。
2、被执行人中新信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3、被执行人中新信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4、被执行人中新信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证券、股票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及股权,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申请冻结。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
行人所在村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在濮阳挥公园内有大型在建建筑,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申请查封。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询行人名下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中新信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无车、无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在濮阳挥公园园内有大型在建建筑,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及股权,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申请冻结。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争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新信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畅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方 清
审判员 :王国伟
审判员 :赵宏增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