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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劳斯特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8)云0102行初117号
原告云南劳斯特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因要求撤销被告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关于“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址)智慧服务大厅项目”(二次招标)投诉的处理决定》第2项,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云南劳斯特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丽燕,被告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局长徐滨、委托代理人张宇新,第三人云南禹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人田若琳、涂国正,第三人昆明市五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副局长李青锋、委托代理人张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之规定,本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进行综合评判如下: 首先,被告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作为昆明市五华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备受理政府采购事宜投诉事项的主体资格。被告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于2018年6月29日受理原告提出的投诉后,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关于“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址)智慧政务大厅项目”(二次招标)投诉的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性规定。 其次,针对原告向被告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提出的投诉事项:采购人暂停招标项目和恢复招标项目的公告均已依法发布,且此项招标活动的相关文件已经明确过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原告没有看到公告,因而错过投标时间系原告单方原因造成。被告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投诉事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最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救济途径以及期限,被告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只告知了原告救济途径,并未依法告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但是,被告未告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并未影响到原告依法行使复议权利或诉权。因此,本院对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不严谨性依法予以指出,被告应当在以后的行政行为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 综上所述,被告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关于“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址)智慧政务大厅项目”(二次招标)投诉的处理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违反法定程序,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情形,不属于应当依法撤销的行政行为。原告云南劳斯特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本院的第一组、第二组、第四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对第三组证据不予认可。被告对原告提交本院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认可。第三人昆明市五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以及第三人云南禹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本案原告、被告提交本院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经审理,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本院的证据材料均系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提出,本院对原告提交本院的全部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本院的第三组证据,系被告在处理投诉事宜过程中,当事人单方提出的抗辩和说明,是当事人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交本院的其他证据,是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过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24日,采购人昆明市五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发布了《五华区政务中心(新址)智慧政务大厅项目(二次招标)暂停公告》,内容为: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址)智慧服务大厅项目(二次招标)(招标编号:YNYX-2018-0183)(进场交易编号:JKMWH201801009C)因受到潜在投标人的投诉,根据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五华区财政局暂停采购活动公告》(2018(3)号)的要求,暂停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址)智慧政务大厅项目(二次招标)的采购活动。待投诉事项处理结束后,根据投诉处理意见安排安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址)智慧政务大厅项目(二次招标)后需采购事宜,敬请关注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该公告上标明了采购文件获取起始时间为2018年5月7日,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投标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 2018年6月6日,采购人昆明市五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发布了《昆明市五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址)智慧政务大厅项目(二次招标)”公开招标恢复公告》,内容为:各供应商:昆明市五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址)智慧政务大厅项目(二次招标)”(招标编号:YNYX-2018-0183)(进场交易编号:JKMWH201801009C)公开招标项目于2018年5月24日发布暂停公告,现根据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文件《关于“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址)智慧政务大厅项目”(二次招标)投诉的处理决定》,现恢复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址)智慧政务大厅项目(二次招标)采购活动,开标时间,具体详见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和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2018年6月25日,原告云南劳斯特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向被告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投诉,投诉事项为原告没有查看到恢复公告,却于2018年6月11日得知上述项目已经开标。要求作废2018年6月11日的招投标采购结果,并对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相应处理。 2018年6月29日,被告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受理了原告对项目公告时间的投诉。 2018年7月27日,被告昆明市五华区财政局作出《关于“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址)智慧政务大厅项目”(二次招标)投诉的处理决定》,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原告提出的各项投诉。并告知原告: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1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驳回原告云南劳斯特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告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关于“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址)智慧服务大厅项目”(二次招标)投诉的处理决定》并判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云南劳斯特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春波 审 判 员  李韵桃 人民陪审员  熊绍勤
法官助理何文 书记员李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