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终36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中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鼎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578715。
法定代表人:沈晖,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中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西侧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ATBU0M。
法定代表人:韩红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信用代码913413001523400049。
法定代表人:赵士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省中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滁州中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中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法院依法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省中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献梅
审判员 刘先勇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