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创建筑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中创建筑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2550号 原告:***,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浙江中创建筑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王公溇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中创建筑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