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2550号
原告:***,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浙江中创建筑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王公溇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中创建筑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