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民终274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创建筑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王公娄村。
法定代表人:*海健,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市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3173号-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中创建筑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绍兴市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14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中创建筑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就本案纠纷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中创建筑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中创建筑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4元,依法减半收取1282元,由上诉人浙江中创建筑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元,上诉人绍兴市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3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梅云
审判员姚瑶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