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2184号
原告:中山市港口镇永信达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民新路北87号首层3卡(商业部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4W2E17E。
经营者:廖善溪,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鸿燊,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众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润城社区大和路101号300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2GC43U。
法定代表人:彭海生。
原告中山市港口镇永信达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深圳众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2021年11月17日,原告中山市港口镇永信达建筑设备租赁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港口镇永信达建筑设备租赁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计1790元(原告中山市港口镇永信达建筑设备租赁部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港口镇永信达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邓文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浩峰
孙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