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32241号
原告:***,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众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润城社区大和路101号300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2GC43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与被告深圳众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