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1372-2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卓越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海***9幢2703室,组织机构代码:57098696-7。
法定代表人周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禧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阀门基地,组织机构代码55099781-0。
法定代表人**来,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卓越钢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禧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禧来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7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禧来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禧来金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泉州卓越钢业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0761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7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85元、执行费人民币7746元,但被执行人禧来金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禧来金公司的主要财产因另案分别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正在拍卖中,本院已发函上述执行法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禧来金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禧来金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查无被执行人禧来金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